根据《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管理办法》(财政部令第101号)相关规定,现将本机关对 ******有限公司 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公告如下
一、项目编号:SXWS******
二、项目名称:******学校数控铣床采购项目
三、采购日期:2024年11月06日
四、相关当事人
1、当 事 人:******有限公司
2、地 址:宿迁经济技术开发区通湖大道588号B幢厂房
五、基本情况
2024年11月12日,本机关执法人员在其它代理机******学校数控铣床采购项目(项目编号:SXWS******)的开标过程中,实施了政府采购供应商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、成交的行为,涉嫌违反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》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(一)项的规定,于2024年12月12日立案调查。
******学校数************************有限公司涉嫌提供虚************************************有限公司签订政府采购合同,合同编号************0010-001,采购编号SDGP************32,合同金额为253万元整,现已全部履约完毕。另附中标通知书、政府采购合同书。
******************学院签订的合同存在虚构的情况。
******学校数控铣床采购项******学院签订的合同,属于“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、成交的”的情形。
上述事实,由以下证据证实:
************学院回复函、政府采购监督意见书(嵊财采〔2024〕14号)等
2025年1月16日,本机关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嵊财罚告字〔2024〕第000004号《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》,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、理由、依据及内容,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。当事人放弃陈述申辩权利。
************学校数控铣床采购项目(项目编号:SXWS******)开标过程中虚构合同的行为,违反了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》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(一)项的规定,已构成政府采购供应商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、成交行为。
现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》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,决定责令当事人自行改正,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:
1、处以罚款人民币贰仟柒佰陆拾陆元整(¥2,766.00);2、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;3、在一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。
************财政局(非税收入结算分户),账号:************00001)缴纳。逾期不缴纳罚款的,本机关将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》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,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,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。
************法院起诉,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,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。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、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,本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。
六、处罚依据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》第七十七条第一款
七、处罚结果
1、处以罚款人民币贰仟柒佰陆拾陆元整(¥2,766.00);2、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;3、在一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。
八、处罚日期
2025年02月07日
九、执法机关信息
1、执法机关:******财政局
2、联 系 人:郑老师
3、联系电话:0575-******
附件信息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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******财政局行政处罚决定书.pdf (654.3 KB)